餐饮服务单位合规经营冷食类、生食类、自制饮品、半成品等食品制售行为的提示

2026-08-29

全县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:

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风险,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规范经营冷食类、生食类、自制饮品、半成品等食品行为提示如下:


一、相关食品定义

一)冷食类食品,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,包括解冻、切配、调制等过程,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,含生食瓜果蔬菜、腌菜、冷加工糕点、冷荤类食品等;

冷荤类食品:以动物性熟制原料为主,最后一道工艺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分割、切配、拼盘、调制、凉拌等过程后,未经再次加热直接食用的食品。如:凉拌、凉切、手撕等熏酱卤类熟食。

冷加工糕点,指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,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。如:裱花蛋糕、慕斯蛋糕、提拉米苏等。

(二)生食类食品,一般特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(主要是海产品)。如:生食的刺身(拼盘)、三文鱼、生鱼片、醉虾等,还包含用这些原料制作(非热加工)的寿司等产品。

(三)自制饮品,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,含冰淇淋等;如现榨果蔬菜汁、现磨谷物类饮品(豆浆、玉米汁等)、自动设备调配的风味饮料等。

(四)半成品,指原料经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制作后,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食品,不包括储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。如:生饺子、腌制肉(陷、串)、生净肉菜切配组合制品。  


二、经营许可要求

从事植物性冷食类制售、冷荤类食品制售、生食类食品制售、自制饮品制售,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(小餐饮店登记证)的“经营项目”中明确标注“冷食类制售”“冷食类食品制售(含冷荤类食品制售)”、“生食类食品制售”(小餐饮店禁止经营生食类食品)、“自制饮品制售”项目。已取得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(小餐饮店登记证),但许可证的“经营项目”只有“热食类食品制售”,未包含“冷食类食品制售”、“冷食类食品制售(含冷荤类食品制售)”“生食类食品制售”、“自制饮品制售”项目,不得擅自制售植物性凉菜、冷荤等冷食类食品、生食类食品、自制饮品。

从事半成品制售项目**“餐饮服务经营者(中央厨房)”业态申请,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售半成品食品。


三、加工制作场所要求

(一)专间。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、冷加工糕点制售、生食类食品制售,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间。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、消毒、干手、更衣设施,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;专间内无明沟,地漏带水封;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;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、工用具、设备和清洁工具。

(二)专用操作区。从事备自制饮品制售(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、冲泡、分装除外),果蔬拼盘等的制作,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(不含非发酵豆制品),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、装盘、分切、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,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,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。专用操作区要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,专区专用,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、工用具、设备和清洁工具。


四、法律责任提示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未经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,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,将依法给予处罚。 


五、整改与办理变更指引

 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对照上述要求,立即开展自查。如需经营相关食品但尚未取得对应许可,请立即停止销售,按规范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后,尽快携带所需材料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许可受理部门申请办理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(小餐饮店登记证)的经营项目增项。相关事项请及时咨询辖区监管机关及监管人员。



来源 |辉南发布

来源 |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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